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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工傷保險待遇案例內容是怎麼樣的?

貴州工傷保險待遇案例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些工廠要生產產品,所以需要用到一些機器,所以也存在發生工傷的風險。那麼關於貴州工傷保險待遇案例的內容是怎麼樣的?現實生活中發生工傷的案例非常多,發生工傷之後,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提交訴狀,法院受理整個案件就是案例的整個過程。

一、貴州工傷保險待遇案例

原告貴州馬某某限公司,地址:平壩縣樂平鎮大堯村。組織機構代碼:???39272-3。

法定代表人肖國剛,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曹某、羅某,貴州黔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趙某某。

委託代理人陶某、付某,平壩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貴州馬某某限公司(以下簡稱馬幺坡公司)訴被告趙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於年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周勇適用簡易程序於某年某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雙方委託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幺坡公司訴稱,被告於某年某月到原告處從事採煤工作,年月1日被告在井下作業時受傷,年月3日被告所受之傷經平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之後雙方爭議經勞動仲裁,仲裁裁決書裁決原告支付被告的賠償費用分為護理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待遇。對於前兩項原告沒有異議,但對於停工留薪期中,裁決書中認定以被告提出的5000元每月為基數計算有悖於事實及法律,因被告是於年月10日起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同年5月1日被告就受傷,被告在原告處工作時間未滿1年,且因工種特殊並不是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資,故原告無法提供被告工資收入,因此,被告停工留薪期計算應當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礎來計算,現原告對該仲裁裁決書中認定不服,特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在開庭時以筆誤為由將訴請變更為,請求判令:對平勞仲裁字第(2014)14號裁決書中第二項、第三項中錯誤進行糾正,依法判定原告承擔支付和賠償費用應為護理費5118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3603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851.25元,共計37572元。

二、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1)工傷療費用。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業病,所需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康復性治療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費用支付也是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一般採用限額支付方式。

2、傷殘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至十級的,按照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補助金。一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24~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拓展資料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1953年1月2口政務院修正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卹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貴州工傷保險待遇和大部分的地區關於工傷保險的待遇都是相似的,都涉及到工傷的員工,發生工傷療養期間,員工的工資福利,還有工傷發生之後,給予員工的工傷補助,傷殘補助等,如果死亡還有撫卹金,但是因為經濟差異,所以在補償標準上會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