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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的工地工傷誰來賠償?

轉包的工地工傷誰來賠償?

一、轉包的工地工傷誰來賠償?

根據建設部、國家工商局《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第16條的規定,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範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准越級、超範圍承包。第19條規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須自行組織完成或按照有關規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承包方經徵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准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無效,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招僱的人員受傷,除僱主承擔一定責任外,轉包方應負有同等的賠償責任。

此外,勞動部辦公廳1994年4月4日《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覆函》規定,關於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包工負責人未彙報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二、工程層層轉包應防範勞動法律風險

施工企業在與項目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時,還應在承包人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中設置一定數量的用工風險保證金,約定該保證金的用途和返還方式,以抵消項目承包人帶給施工企業的難以確定的用工風險

據瞭解,建築施工領域普遍存在這樣的現象,即具備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施工承包單位在工程中標後,將部分或全部施工工程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甚至非法轉包、分包給不具備我國勞動法律制度所要求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單位,更有甚者是直接向個人(俗稱“包工頭”,非勞動法律制度所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具備勞動關係主體資格)轉包、分包。工程經層層轉包、分包後,一旦面臨事故傷害,勞動者往往不知如何去認定工傷。

在目前的工傷認定程序中,施工工程承包單位通常會提出自己與實際施工人之間沒有法律關係進行抗辯,將對勞動者的責任推向負責組織實際施工人員的包工頭,包工頭則以自己與實際施工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推脱責任。

並不是所有的工程都是可以向外轉包的,只有經過批准的才可以進行轉包。轉包方和承包方都應該對工商承擔起責任,除了這方面的賠償,受害者還可以申請工傷鑑定,用人單位不負責申請的,可以由勞動者自己申請,工傷認定之後,帶着然後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