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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幹活受傷應該由誰來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未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以工地幹活受傷怎樣索賠相關賠償,最為關鍵的就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從而進行相應的賠付。

工地幹活受傷應該由誰來賠償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應當提交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的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與包工頭達成的協議書以及錄音文字稿及音頻文件、工資發放明細、證人證言等);

(3)第一次醫療診斷證明、病歷,報告單等;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及資料。

在工傷認定中由於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社保繳納證明,很難證明其與被申請單位的勞動關係。由於這種情況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要求農民工還必須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其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來支持自己的工傷認定申請。

此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給申請人《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一次性補正告知書》,這樣做申請工傷的訴訟時效就會中止,不會因確認勞動關係一案導致申請工傷時已過時效而無法申請工傷。

在走確認勞動關係的程序中,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委員會及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59條規定不會支持該民工與分包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訴請,但是仲裁庭或者法院會將案件事實調查清楚,查明事故發生何時何地發生,同時查明項目的發包、承包關係後,做出裁決書或判決書,農民工再持該裁決書或者判決書與其它相關材料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勞動局會根據裁決書的內容來認定工傷,只能能夠證明是在工地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一般都會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

民工收到《認定工傷決定書》後,在傷情穩定時,繼續向勞動保障局申請傷殘鑑定即勞動能力等級鑑定,再根據按鑑定結果向勞動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要求承擔相應的工傷賠償。

如果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對於自己合法權益的維護肯定是需要有關法律作為依據。因此上文中的法律條例就是最好的維權依據,另一方面就是自己得注意索賠的申請,程序的合理化才會有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