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和交通事故賠償能否兼得?
勞動者發生交通事故並被認定為工傷後,一般都希望能夠獲得最大救濟,既能夠享受應有的工傷待遇也能夠取得交通事故賠償。但是,我國現行法律並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處理該類問題也出現過一些不同判決。那麼工傷待遇和交通事故賠償能否兼得?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資料。
一、工傷基本法律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屬於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二、交通事故工傷賠償規定
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費後應當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上述兩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
4、由於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相信看完文章後,您對工傷待遇和交通事故賠償能否兼得也有了自己的答案。也就是説,工傷待遇和交通事故賠償屬於不同法律體系所調整的,在法律並未明確禁止不能同時取得的情況下,受害者可以分別依據相應的法律規定請求相應的待遇。由於此類問題專業操作性較高,因此在依靠自身沒有完全把握時,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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