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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於工傷待遇的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賠償於工傷待遇的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賠償於工傷待遇的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賠償於工傷待遇的規定是: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達到退休年齡並退休,停發傷殘津貼;五至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七至十級工傷殘的,與普通職工同樣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進行基本養老保險費調整。

二、具體內容拓展

1、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鑑定為五至六級的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改發基本養老金。

3、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以及5至六級由企業發給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退休之後領取養老金的,隨其它退休職工一併調整養老金,但按養老金調整辦法計算調整額低於按工傷保險傷殘津貼調整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鑑定為七至十級工傷職工,與普通職工同樣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進行基本養老保險費調整。

交通事故受傷到指定的鑑定中心進行鑑定的,根據鑑定出的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賠償。醫療期結束之後繼續到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的工傷待遇。在退休之後如果有必要進行復查或者繼續治療的員工人單位也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