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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否可以兼得?

工傷保險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否可以兼得?

一、工傷保險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否可以兼得?

交通事故賠償、第三人所致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待遇不可兼得。

理由:

1、《工傷保險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交通事故、第三人所致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的賠償辦法,沒有作出規定並不説明受害人可獲得雙重賠償,要求雙重賠償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目前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明確規定受害人在此情況下可獲得雙重賠償。

2、《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意圖,只是為了使勞動者及時獲得經濟補償,而不是為了使受害人因此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制定本條例。”國家推行工傷保險的目的,只是為了使工人救治得到一定的保障,使工人的損失得到一定的補償。所謂補償,是指對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填滿即可。補償不同於賠償,當受害人已得到人身損害責任方足額經濟賠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已無須再給予補償,這才是條例的本意。

3、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也不支持雙重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近親屬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條第一款,是在沒有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工傷待遇的規定;本條第二款是在有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當事人有選擇權,既可依工傷條例要求工傷待遇,也可選擇依人身損害賠償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沒有規定賠償權利人既可向單位主張工傷待遇,又可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我國很多省市的工傷實施辦法裏都明確規定此情況不得雙重賠償。

①上海市工傷保險辦法第四十四條;

②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

③浙江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八款;

④四川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條;

⑤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

⑥雲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條;

⑦山西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

⑧黑龍江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

⑨河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

⑩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不管是哪個地區都沒有明確説在交通事故中有損害的人員可以就自己的傷情獲得單位以及肇事者的賠償,如果獲得了一方的賠償之後就沒有理由去索要他人的相關賠償了,這也是為了防止受害人會為了賠償而惡意侵害別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