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準規定是什麼

退休人員發生意外受傷或者死亡時,首先需要判定是否為退休返聘人員或是仍在從事勞動的人員,如果滿足以上條件則可以根據工傷賠償標準進行賠償,下面是為您提供的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準詳細表。

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準規定是什麼

一、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準規定是什麼

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準需要分情況確定:

1、如果退休人員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並且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在受到工傷事故後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工傷賠償標準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確定。

2、如果退休人員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或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的,但接受用人單位返聘並且用人單位已經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其受到工傷後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進行賠償。

3、如果退休人員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或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對其進行招用但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受到工傷後則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但因與單位形成勞務關係,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費用,可以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規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單位應承擔退休返聘員工受傷後的賠償。單位對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由此可見,退休人員發生工傷不一定能根據工傷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因為退休人員退休接受返聘,是不能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只能建立勞務關係,因此是不享受工傷保險的,單位需要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來對其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