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辭退勞務派遣員工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因病辭退勞務派遣員工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勞務派遣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應當以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務派遣關係中用工單位的義務是什麼?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這主要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所規定的國家勞動標準、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職業教育法》、《礦山安全法》以及國務院行政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等對此都有所規定。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主要是告知被派遣勞動者所做的工作、該工作崗位的要求、在勞動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每月勞動報酬的數額以及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等。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主要是與勞動有關的工資以外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等。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主要是根據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的工作崗位的要求、該工作崗位所需要的技能等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主要指根據用工單位所在地政府規定的工資調整機制的要求,按時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進行調整;最穩妥的方式是,開始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就對派遣期限較長的被派遣勞動者增長工資的情況作出約定,以免在增長工資問題上產生爭議。
6、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即用工單位不能把應由其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再巧立名目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否則,即構成違法。對用工單位再次派遣的行為,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工會舉報。
如果是派遣單位也直接辭退了職工,這種情況下的賠償標準就按照正規勞動關係的相關規定來處理,至於説用工單位和派遣工之間,用工單位在派遣工生病了的情況下依法辭退當事人,如果和派遣單位之間有約定的話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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