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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打工人員受傷誤工費是怎麼規定的

退休打工人員受傷誤工費是怎麼規定的

實際對於退休工人而產生的勞動關係糾紛,大多數的時候法院也是主張勞務關係的,可是現在很多人達到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了以後,雖然在原單位正式退休了,但是自己的身體和精力等各方面都覺得還是想在到外面打點零工,這樣一來就導致了退休打工人員受傷誤工費問題也成了很多人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

一、退休打工人員受傷誤工費是怎麼規定的

退休人員受到傷害,是否能主張誤工費損失賠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退休人員退休後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的,受到傷害後應當可以就實際損失主張誤工費;如果退休人員退休後沒有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的,原則按第一種意見處理,不能主張誤工費。主要理由是:

1、誤工費是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具體情況和特點等主觀利益損失量化計算的損失,是受害人實際發生的損失,因此,也是屬於具體損失。實際生活中,退休人員退休後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從而取得退休費用以外其他收入的並非個別現象。司法實踐對現實生活不能採取視而不見的態度。

2、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員接受用人單位有聘用、返聘,也沒有禁止退休人員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的經營。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之的法理,退休人員是可以接受用人單位有聘用、返聘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的。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也規定,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一些地方的規範性文件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如《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是否具有勞動法律關係主體資格請示的覆函》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過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具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聘用離退休人員,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其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

二、達到退休年齡勞動關係是否存在

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一般不是勞動關係,是勞務關係。

退休指職業勞動者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達到法定退休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職業勞動領域,依法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的一種法律行為以及該法律行為所導致的事實狀態。我國實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強制性退休制度,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必須結束正在進行的勞動關係,辦理退休手續。我國勞動立法上存在這樣一個假設: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再從事有收入的社會工作。法定退休制度不僅影響到勞動者個人的權利,更有關社會的秩序和管理,如果不嚴格執行可能導致管理混亂,影響就業秩序,阻礙生產力的提高。

根據《勞動法》 第72條、《社會保險法》 第4條和第10條之規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強制性。《社會保險法》第16條2款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繳費不足15年的,勞動者可選擇或繼續繳費,或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此時勞動者是否繳費已不再是強制的,而是可選擇的,證明勞動關係此時終止。綜上所述,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未繳納養老保險的原因不在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而是按照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不需為其繳納養老保險。

可以看出,實際上退休以後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受傷的情況下根本就不會按照正常的工傷待遇來處置的,所以這其中當然也根本就不包括誤工費,不過退休工人可以按照人身損害這一方面對公司提起索賠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