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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傷待遇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傷待遇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傷待遇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沒有專門制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傷待遇法規,目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工傷保險改革情況分為兩種:一是繳納了工傷保險的,二是未繳納工傷保險的。

對於繳納了工傷保險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處理。未繳納工傷保險的,按當地制定的撫卹辦法管理,一般情況下結合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參照工傷級別,按年度發放撫卹金。管理部門為為當地人社局/勞動局工資科和財政局。

二、工傷待遇標準怎麼確定?

(一)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伙食補助: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三)交通食宿費: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四)康復治療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六)停工留薪: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八)一至四級待遇: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五六級待遇: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十)七至十級待遇: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綜上所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比如軍人因為執行任務受傷的,享受到的工傷待遇跟普通勞動者肯定不一樣,對警察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因公殉職的,也制定的有相應的賠償制度,其他工作崗位上的公務員,工傷待遇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