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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工傷待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工傷待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

(3)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4)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並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6)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7)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此外,特別要注意的是,工亡職工的親屬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喪失享受有關待遇,如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職工的子女達到了一定的年齡或就業後,喪失享受撫卹待遇的條件等。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勞動能力的鑑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是確定不同程度的補償、合理調換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等的科學依據。不同的傷殘等級所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傷殘等級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確定必須通過勞動能力鑑定活動來確定。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則會使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確定,同時反映了工傷職工並不願意接受工傷保險制度提供的幫助。基於此,既然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那麼就無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拒絕治療的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後,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治療,有悖於《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促進職業康復”的宗旨。規定拒絕治療的工傷職工不得再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就是為了促使工傷職工積極接受治療,儘可能地恢復勞動能力,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極依靠社會救助。但是,如果確有事實和證據證明這種治療有害於工傷職工、而不是促進職業康復的,不應排除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既然是工傷待遇,那大家應該知道工傷待遇是建立在工傷事故的基礎上的,那是不是工傷事故當然不能由員工本人做決定。有些職工在遇到工傷事故以後堅決拒絕做工傷認定,或者為了多要一些工傷待遇就不接受治療的,這樣的做法反而會得不償失。

標籤:工傷 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