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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效力是否存在?

放棄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效力是否存在?

一、放棄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效力是否存在?

職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遭受工傷事故傷害,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放棄工傷保險待遇,既顯失公平又違反法律規定,排除勞動者權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可以反悔,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按鑑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國家工傷保險法律政策具體規定待遇項目的標準,就是為了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因此,儘管雙方私下達成了協議,並且簽字同意,但是在沒有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等情形下,不清楚自己應得的工傷待遇,根據此協議獲得的工傷待遇與依法應得的工傷待遇相差甚遠,顯失公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可以請求撤銷。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無效:

1、在未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之前,就對是否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做出協議的;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

2、甚至是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籤訂的,違背了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的;

3、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二、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哪些工傷待遇?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作出勞動能力鑑定,以下項目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工傷醫療費: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全部費用。

2、輔助器具配置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

5、評殘後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6、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職工可以放棄參與工傷保險待遇,但是企業是必須替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如果發生意外員工無論是書面上還是口頭上説放棄參與工傷保險條例都是沒有法律效益的,一切工傷理賠員工都可以參與,如果雙方有爭執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來解決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