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
1、是否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
不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允許結婚的條件進行了規定,滿足結婚條件的婚姻都是合法有效的。同時還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但並沒有規定無效婚姻。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指的一般是處分財產的法律行為,而婚姻涉及的是人身關係。
所以,我國不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只有合法有效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
2、無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未到法定婚齡。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係,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對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利益,無效婚姻雙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規定執行。
3、可撤銷的婚姻
我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4、有效婚姻
沒有以上無效和可撤銷情形,同時滿足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以及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的規定,並依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進行登記的婚姻,為有效婚姻。
綜上,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效力待定的婚姻,也就是説,效力待定的婚姻是不存在的。因為人身關係在法律上是比財產關係重要的,而效力待定是一個不確定的關係,於情於理都不能讓人身關係在法律上處於一個不確定的狀態的。但我國《民法典》對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進行了具體的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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