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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規定工傷認定超期如何賠償

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過了一年的工傷認定期限,那麼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
《社會保險法》第36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社會保險法》第39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上規定工傷認定超期如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