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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過期如何賠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過期如何賠償?

現代社會都是講究一個效率的時代,所以在很多的關於法律方面的知識都規定了期限,必須要在這個期限內完成,比如説我們國家工傷認定它也是有一定的期限規定的,但是實際生活當中確實存在着過期的現象,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過期如何賠償?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過期如何賠償?

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是勞動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原告朱祥林超過規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並不能據此剝奪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  法律法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可以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情況特殊的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部門通知領取的,一般會通知經辦人去領取。如果員工本人申請的並沒有委託他人,那麼會直接通知員工領取,如果員工非本人去申請的,而是委託單位申請,那麼工傷認定書也是由委託人帶為領取之後轉交給員工本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二、勞動能力鑑定的機構

勞動能力鑑定的內容分為勞動功能障礙等級鑑定和生活自理障礙等級鑑定,這兩部分合在一起稱為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的機構分為兩級:

第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確有必要,鑑定委員會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為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不能再要求重新鑑定。

首先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的是,工傷賠償,他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並不能因為工傷認定書過期了,那麼就不進行賠償。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工傷認定書的期限規定。也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