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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過期怎麼申請賠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過期怎麼申請賠償?

當代社會,工傷認定在我國是非常普遍的一個認定的流程,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對於工傷認定的發生基本上都是為了尋求用人單位的賠償,實際上可能會發生工傷認定過期的情況,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過期怎麼申請賠償?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交通違章長期未處理怎麼辦

工傷認定過期,可以按人身損害賠償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

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主要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遞交申請工傷認定的資料的過程。申請工傷認定,一般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係證明和診斷證明,實踐操作過程中,部分地區要求必須提交證人證言,張士謙律師認為是違法的,具體見《申請工傷認定不必提交證人證言》一文。

申請工傷認定後,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受理,向用人單位送達舉證通知書,進行調查,並在60天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可以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對依據《職業病防治法》作出職業病診斷或鑑定的,可以不經過調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後60日內向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複議,或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關於是否可以一次性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除了後續治療費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決賠償問題。

而在工傷賠償中,除了5-10級傷殘可以一次性解決賠償外,1-4級傷殘一般法律不允許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1-4級傷殘一次性解決往往不利於傷者的後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傷者如果25歲、4級傷殘的話,如果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萬元以上的總額累計。如果1-3級還有護理費的話,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總額累計可達數百萬元之巨。所以,1-4級傷殘,國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傷者吃虧太大了。目前,在我國有的省、市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了1-4級可以一次性解決(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賠償額真的是杯水車薪,建議傷者及其家屬最好不要採取這種方式,還是按月賠償有保障。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生效了,1-4級傷者的後半生將會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首先在這裏小編需要明確的告訴大家即使是工傷認定過期也是可以使自己的權益得到維護的,比如説可以通過人生受到了損害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可能某些地方普通老百姓還是不太明白建議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