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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的工資、獎金的發放標準

工傷期間工資、獎金應當全額發放,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期間的工資、獎金的發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