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
1、對於在簽定勞動合同時就有約定的,則需要按照合同所約定的與職工的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來確定。
2、如果職工簽定的個人勞動合同和企業與全體職工簽定的集體合同中都沒有約定病假工資,那麼可由企業與職工代表共同協商來確定標準,由此確定的標準應該簽定合約,做為集體協議參照使用。
3、對於企業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之間沒有任何約定的,那麼病假期間的工資就應該以勞動者本人所在的職位的正常工資的70%來計算。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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