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怎樣的?
一、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怎樣的?
疫情期間工資的發放標準是停產不超過一個月的情況下按勞動合同的約定付工資,停產超過一個月,但也已經復工了的企業,對能夠正常提供勞動的這些職工,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工資,對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職工,按政府規定的標準發生活費就行了。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二、因疫情影響,企業如何調整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可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調整薪酬。
(1)通過與員工逐一協商,針對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問題簽署專門的《補充協議》《承諾書》等類似書面文件,明確該期間工資獎金計發的方式、金額,由員工逐一簽名確認,公司留存備查。
(2)在企業工資支付週期屆滿後,就該週期支付情況,與員工簽署《結算書》、《確認書》等類似的書面文件,表明員工對工資的構成、項目、金額、扣款等所有事項均確認無誤。
(3)通過招開職工大會(採取線上等非接觸的形式開會),職工代表會或與工會平等協商討論後,出台企業工資獎金計發問題的文件,將文件向員工公示。公示後,作為特殊的規章制度執行。但需確保該規章制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即規章制度的內容合理、合法,制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疫情的發生不僅是有部分職員會因為確診、疑似患了傳染病被隔離無法正常工作,對於單位來説,疫情期間的經濟收入也是不高的,但是不管是由於什麼理由,用人單位都不得降低給職員發放工資的標準,且對於被隔離的職員也是不能辭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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