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出離職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什麼
勞動者提出離職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主要是指勞動環境不好或者存在重大隱患,易發生工傷事故,對勞動者的人身安全是重大威脅。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有義務及時支付包括加班費在內的全部工資,未及時足額支付,是對勞動者權益的重大侵害。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繳納或不依法繳納社保,均是違法行為。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管理權,但也不能任意的進行經濟處罰。例如,請假一天,扣三天工資;遲到一次罰款1000元,單位無經濟處罰權。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如果有這三種情形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6、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這一項是個兜底的法律條款,將來的其它的法律、法規如果有規定勞動者可以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的,可以直接適用這一項。
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是説用人單位有這種違法行為的,勞動都連通知都不需要了,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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