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開庭是當庭宣判嗎?
一、醉駕開庭是當庭宣判嗎
法律對醉駕案件開庭是否應當當庭宣判沒有規定,即可以是當庭宣判,也可是開庭後若干天后宣判。並且法官決定案件採用哪種宣判形式,取決於案件複雜程度和審理情況。如果法官不是當庭宣判,也會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宣判。
第一、醉駕屬於違反《刑法》的刑事案件,其開庭和宣判,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兩種宣判形式,一是開庭後當庭宣判,一是開庭後若干天后再宣判。對於哪些案件應該選擇哪種宣判方式,在《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規定。一般説來,這是法官可以自由決定的範圍。從實際情況看,法官是否選擇當庭宣判,主要取決於案件複雜程度和審理情況;如果案件簡單且判決結果明確的,就可以當庭宣判;如果案件複雜或判決結果較難確定的,一般要等到開庭結束後若干天后再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一百九十六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第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一審公訴案件應在受理後兩個月宣判,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因而,法官即使不是當庭宣判,也會在前述審理期限內宣判。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因此,法律對醉駕案件開庭是否應當當庭宣判沒有明確的規定,既可以是當庭宣判,也可以開庭後若干天后宣判。同時法官對不同案件的宣判形式都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論,這都要取決於案件複雜程度和審理情況。況且就算是法官沒有當庭宣判,都會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進行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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