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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順延簽訂勞動合同

如何順延簽訂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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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順延

約定順延

勞動合同的約定順延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任何一方未就合同的終止提出異議,則自動順延原勞動合同條件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可見,該種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只是該種約定應當理解為原勞動合同條件的順延,依法應當為新的勞動合同期限的開始。

四、操作建議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為了便捷地續訂勞動合同,會採用該順延條款,但由於勞動者並未領到書面的勞動合同,加之雙方對該順延條款的理解不同,因此,經常會像本案中所述的情形一樣引發勞動爭議。

在此,不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順延條款,理由有二:

(一)雖然自動順延條款看似讓企業省去了二次續簽合同的工夫,但是因為勞動者沒有接到書面形式的確認,容易引發無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風險,一旦進入仲裁或訴訟,即便勝訴,對用人單位來説也耗費了應訴的人力與財力。

(二)勞動合同管理是企業人力資源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續訂環節本是勞資關係不穩定時期,應引起用人單位的高度重視。採用合同自動順延條款,容易讓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鬆懈、不重視,一旦引發勞動爭議,不僅起不到便捷的作用,反而加重了工作量。

退一步講,相比而言,續簽勞動合同本就是難度不高的工作,人力資源部門更不應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為了一時便利,讓企業冒更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