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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能否籤勞動合同

在校生能否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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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個在校生,諮詢下在校生籤勞動合同

首先,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在校生籤勞動合同 第12條雖然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該規定的適用是有前提的,即以勤工儉學為目的。
這裏的勤工儉學是指在校學生不以就業為目的,利用學習空閒時間打工補貼學費、生活費。從張某反映的情況來看,張某與某機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且在合同簽訂後一直按照公司的作息時間上班,張某的目的明顯不屬於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
其次,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均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法律並未將在校學生排除在外。取得畢業證書、具有相應的學歷並不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必要條件。另外,張某和某機械公司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勞動合同的,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隱瞞事實或脅迫等情況,也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定,所以不存在無效問題。
最後,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很明顯,張某在車間作業時受傷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根據現行的有關規定,在校的學生是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也就是説,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由於各種原因,一些用人單位希望尚未畢業的學生能到單位工作,即使是這樣,也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可以與單位簽訂勞務協議,或者簽訂實習協議,並在協議中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