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是否可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
一、在校生是否可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
(一)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的調整;
(二) 在校大學生如果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合同性質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不是真正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知道,在校大學生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大學生與用工單位應該建立的是勞務關係,應該簽訂勞務合同。所以畢業前,大學生實習期間可以與單位簽訂實習協議。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
(一)通過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藉以在它們之間形成一定的律關係。勞動法律關係同其他法律關係一樣,是以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為其內容的。究竟雙方當事人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應該履行怎樣的義務,必須藉助於勞動合同給予明確。也即是説,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一方面把法律所賦予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抽象的法律上的權利給以具體化,另一方面也需要依據當事人雙方的平等協商創設一些法律未予明定但將給予承認並保護的權利,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我們説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前提。
(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當事人雙方即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任何一方未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享有單方解除權的除外。勞動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受法律保障的強制執行力,法律也正是通過要求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並對違反合同的當事人課處法律責任的方式,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
(三)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是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依據
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基於對勞動合同條款的不同認識,或者因為其它原因,難免發生爭議。在處理這些時,爭議處理機關就應當在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依照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判斷是非曲直,明確當事人的責任。
勞動合同的簽訂起着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的保障作用,一方面來説它對勞動者的勞動權給予一定的尊重於支持,另一方面它是用人單位的重要手段,用此來讓勞動力的使用變得合理、鞏固勞動的紀律以及提高勞動生產力,勞動合同是有條件的情況下必須要簽訂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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