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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違反勞動合同嗎

打架違反勞動合同嗎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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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打架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因公打架解除勞動合同不一定是違法的,如果是員工的過錯或者違反了公司的規定是可以合法解除的。但是如果沒有過錯而受傷的,當事人發生疑似工傷或者職業病,應該要求單位出面做工傷認定,如果單位不予理睬,可以自己去勞動局申訴和做工傷認定。



    如果經過認定工傷,即使沒有籤勞動合同,單位也要負責。



    沒有勞動合同,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否則單位屬於違法。而如果沒有為當事人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經過鑑定當事人屬於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 的規定追償。



    在公司因為公而打架的行為實際上再怎麼有合理的原因都是不可取的,而公司也不能隨便就因為員工的打架就直接解除而不給任何的辭退原因,必須在和員工進行私下的協商,如果只是輕微的情節只需要做出內部的處罰而不應該直接讓員工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