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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多長時間籤勞動合同

員工入職多長時間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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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多長時間必須簽定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

工作已經近一個月了,公司卻“依然沒和你簽定勞動合同”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規定。雖然現行《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建立勞動後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但不妨礙你們之間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由於在該公司的工作時間尚不足一個月,可以視為試用期階段,那麼當公司安排的工作並不是入職時的職位,那麼完全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的規定,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同時要求公司按照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的規定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