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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強行讓員工加班合法嗎?

一、用人單位強行讓員工加班合法嗎?

用人單位強行讓員工加班合法嗎?

用人單位強行讓員工加班肯定是不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當及時通知員工並經員工同意。如果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原則上不能強制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其中,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種情況: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二、公司強制加班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而勞動法也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強行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勞動者可以拒絕,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員工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當然單位如果不支付加班工資,員工可以提起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