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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哪些情形下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相對而言,是處於弱勢地位的。所以,法律出於公平的考慮,規定了有關經濟補償金的制度,這對勞動者來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那麼,實踐中,在哪些情形下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情形下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7、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2、4、5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依據1、2、3、4、5條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餘下的時間不滿一年的,對餘下不滿一年的工作時間按工作滿一年的標準計算。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計算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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