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勞動者在工作中,與用人單位發生一些“摩擦”也是難免的,其中,一些小“摩擦”是不屬於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那麼,在法律上,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一般有哪些呢?而對這些屬於受案範圍內的勞動爭議,您可以通過仲裁或者是訴訟的方式去處理。那就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究竟是如何管轄的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介紹。
一、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8、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如何管轄
1、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地方勞動仲裁委只受理本埠在本勞動仲裁管轄範圍內註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糾紛和外埠在本勞動仲裁管轄範圍內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糾紛。
2、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3、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4、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5、對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管轄,或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大多數人在工作中一般都不會是一帆風順的,難免會遇到各種爭議、糾紛,比如:與同事之間的爭議、與單位的爭議等。而當您遇到有關勞動方面的爭議時,您都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勞動律師,讓律師幫您想想辦法、出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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