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是怎樣的
在工作中,難免會和公司產生勞動爭議,假如與公司產生了勞動爭議那麼就要通過司法機關進行仲裁,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那麼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有哪些?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一下有關這方面知識。
一、 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1、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2、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法院不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哪些
勞動訴訟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1、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未經勞動爭議仲裁這一必經的、強制性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了“十五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應當在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當事人在規定的十五日之內未提起訴訟,超過十五日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對訴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3、訴訟請求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於該受訴法院管轄。
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管轄,應當由發生勞動爭議的縣、市轄區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訴訟請求超越了受訴法院的管轄範圍,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
一方當事人堅持提起訴訟,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審查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是否符合條件的同時,審查另一方當事人的執行申請,對不符合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時,予以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時,必須要符合:
(1)已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2)在規定的十五日訴訟時效之內;
(3)必須是受訴法院管轄的範圍;
(4)符合訴訟條件,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上述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知識,我們知道並不是所有勞動爭議法院都予以受理,比如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15天法院則不會受理,當事人提起法律訴訟不屬於該法院管轄等等。要根據法律規定來,只有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才予以立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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