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訴訟的關係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後審”制,勞動爭議當事人須首先將爭議提交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後,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未經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決後,當事人未在十五日內起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該裁決,否則對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十五日內起訴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勞動爭議進行全面審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響。
在審判實務中,勞動爭議仲裁前置制度已為廣大司法工作者普遍理解和接受,但是仍有個別人員在嚴格執行該制度上還存有疑意。例如:對勞動爭議當事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而仲裁委員會長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結論,當事人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對此有人認為可視為爭議已經過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根據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確實經過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員會在實體上作出仲裁裁決;
二是視為經過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員會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結論(包括裁決、決定、通知書三種形式)。因而,凡當事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而仲裁委員會未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結論的,都屬於未經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均不應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都是解決勞動爭議問題的方法。一般情形下,勞動爭議仲裁前置於勞動爭議訴訟,對勞動爭議進行訴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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