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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加班費算最低工資裏嗎?

一、計算加班費算最低工資裏嗎?

計算加班費算最低工資裏嗎?

計算加班費不能按最低工資裏的來進行算;如果有明確約定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如果實行標準工時制,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倍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制,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用人單位安排其加班,應當參照上述原則,按不低於計件單價的1.5倍、2倍和3倍支付加班工資。

綜合上面所説的,計算加班費一般是會按不同的加班情況來進行合理的計算,而且對於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也不有按最低的標準來進行給予,一般勞動者每月可以拿到多少錢,就要會此標準來進行給予,從而才能保障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