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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程序區別是什麼?

一、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程序區別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程序區別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只有一審,仲裁裁決作出並送達後,仲裁程序即終結,如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不能向上一級仲裁機構再行申請,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序;勞動爭議訴訟則有二審,訴訟一審結束後,如對一審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應對一審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二、人民法院受理哪些勞動爭議訴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給付勞動者工資性住房補貼所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或者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爭議,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因社會保險發生的下列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係而造成損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此所受損失的爭議;

(2)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或者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工傷,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三、我國的勞動仲裁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2008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在勞動者工作的期間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都是需要按照合同以及勞動法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當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後也是需要先進行協商溝通的,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當勞動仲裁仍然沒有解決雙方的爭議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