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還在上班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還在上班怎麼處理
通常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單位需要與勞動者之間進行協商看是否有必要續簽勞動合同。但有時候我們發現,雙方在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後,勞動者也是繼續在上班的,與此同時用人單位也沒有説什麼。那要是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還在上班的話此時該怎麼來處理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我們所説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上所約定的期限到了,雙方沒有續約的情形,勞動關係也隨勞動合同的終止而終止。通俗地説,就是合同到期後雙方都要辦理一些手續,包括員工停止、交接工作,公司辦理退工,辦理了才認為是終止了勞動關係。如果合同終止後員工仍然在工作,單位也就默認的。該工作即處於沒有勞動合同但是雙方有勞動關係的狀態。這是勞動法上所説的事實勞動關係。勞動部1996年《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説:“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對此作了肯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這樣的勞動關係如此規定:“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是該《解釋》沒有對該勞動合同的終止補償作出規定。具體操作要看各地的法規和文件了。
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 也就是説,無論企業有沒有給你下終止通知,在法律上已經視為你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終止。
而對你進行的補償則根據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實際操作中,用工單位能不鑽這一條漏洞的--即用人單位未繼續提出續約,勞動者不同意的。
補償的標準是: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結合上文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還在上班的話,則此時視為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是繼續存在的,但畢竟此時沒有按照相關規定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而成立的只能説是事實勞動關係。從這點上來看,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因而建議及時的補籤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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