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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上班沒有繼續簽署勞動合約怎麼處理?

員工在和勞動單位進行工作之前一定要簽署好勞動合約,因為勞動合約是對自己的權利進行保障最有效證據,否則以後有維權問題便很難進行維權,那麼合同到期上班沒有繼續簽署勞動合約怎麼處理?如果勞動合約到期沒有簽署的話但是雙方有勞動關係那麼就相當續訂了合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來為您解答。

合同到期上班沒有繼續簽署勞動合約怎麼處理?

如果合同終止後員工仍然在工作,單位也就默認的。該工作即處於沒有勞動合同但是雙方有勞動關係的狀態,這是勞動法上所説的事實勞動關係。勞動部1996年《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説:“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對此作了肯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這樣的勞動關係如此規定:“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是該《解釋》沒有對該勞動合同的終止補償作出規定。具體操作要看各地的法規和文件了。

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 也就是説,無論企業有沒有給你下終止通知,在法律上已經視為你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終止。

此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實際操作中,用工單位能不鑽這一條漏洞的--即用人單位未繼續提出續約,勞動者不同意的。

補償的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合同到期不續簽,對勞動合同來説即是終止勞動關係,但是此時員工繼續上班的,等於重新建立勞動關係,所在公司此時應該及時補籤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承擔二倍工資的賠償。

合同到期上班沒有繼續簽署勞動合約怎麼處理?工作單位在勞動合約到期後應該主動提出和員工進行續約,如果沒有續約而員工繼續工作的話這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如果勞動單位不續約卻讓員工繼續工作,員工可以要求勞動單位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