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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約定了試用期,該試用期條款也是無效條款。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