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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法律2.47W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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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對嗎?請詳細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將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而不是必備條款。本條針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對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做出了限制性的規定,明確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更好地維護了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