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是如何填寫的?
一、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是如何填寫的?
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是需要按照實際情況如實填寫的。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按照一般承諾多少就應該寫多少,試用期工資有明文規定的不低於約定工資的80%並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績效和考勤和崗位工資應該明確數額或計算方法。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二、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需要具備哪些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係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和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等內容,工作時間主要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的時間,包括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衞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勞動成果的返還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後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強制保險的方法,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勞動者參加的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祕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簽署的勞動合同中需要針對工資的問題進行明確的提現,員工與單位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前如何承諾商討的,在最終的合同中就應當如實的體現,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也不能隨意謊報虛假填寫,這都會造成簽署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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