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有的人認為在試用期內不用簽訂勞動合同,而只有在轉正之後才需要正式簽訂一份書面的勞動合同。那麼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呢?這是廣大勞動者比較關注的問題,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您做詳細解答吧。
一、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的現象原來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因為存在不籤勞動合同就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因此,用人單位對此比較重視,紛紛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沒有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是有很多。
很多未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普遍認為既然是試用期,等試用了以後再籤也不遲,不試用怎麼知道員工是否是單位需要招聘的人呢。這種認識和想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二、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對於用人單位來説,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儘快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發現有可能拒籤合同情形的勞動者,在滿一個月前應立即書面通知終止與其之間的勞動關係。如果已經滿一個月的,也要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但此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對於這些沒有誠信的勞動者來説他們在今後的工作中一般也會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所以作為用人單位來説立即終止與他們之間的勞動關係雖然會損失一些招聘成本,但是可以減少支付雙倍工資及經補償金以及以後可能出現的更多損失。
如今,在試用期內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但這樣的行為肯定是不合法的。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只要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用工關係的,就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然就要賠償雙倍的工資。因此試用期內,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則就可以認定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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