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文件證明有什麼用
一、解除勞動合同文件證明有什麼用
解除勞動合同文件證明又稱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規避用工風險的一種證明材料。為了避免日後與勞動者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可以以此作為自己行為合法性的證明材料。
勞動者可以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到下一家單位尋找工作。
用人單位必須在以下情形中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未因以上法定情形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須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承擔賠償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除了以上法定事由解除勞動合同以外,最新的《勞動合同法》強調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本條突出體現了這一點。介於用人單位(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將對勞動者的生活造成直接的影響,《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具有一定的處罰性,還有可能影響到勞動者未來的職業發展,因此,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以上的六種情形。為了日後可能產生的勞動糾紛,在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行使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時,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若日後產生糾紛,用工單位可以以此作為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二、辭職後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由此可見,辭職後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會保存兩年,一般兩年後該勞動合同就會被銷燬。
一般在離職證明上會書寫關於在上一家公司的工作時長,因此在尋找工作的時候,用人單位可能會要求出示離職證明,來查看上一家公司的工作時長,以及證明和上一家公司確實要解除了勞動關係,並且有在上一家公司工作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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