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員工為公司提供勞動,使公司獲得利潤收入,同時公司也支付員工合法的勞動報酬,但是如果發生員工惡意曠工,使公司的工作進度持續不前,發生這樣的事情,曠工應如何處理?在本文,本站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存在曠工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職工,企業應該通過必要的程序,才能解除與對方的勞動合同,在具體的操作中特別要做好這兩項工作:
(一)提供能夠證明對方違反了相關規章制度的證據,而且要證明所違反的規章制度是為對方所明知的;
(二)整個程序需公開,應向勞動者公佈或者送達,只有解除合同的程序合法了,勞動者違紀違規的事實又確實無疑,解除合同的結果才有法律效力,企業對因嚴重違紀而被除名的職工也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二、曠工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法律依據
根據2016勞動法對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曠工時間規定
關於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解除勞動合同可能是勞動者的原因或是用人單位的原因,若雙方達成協議,簽訂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做法自然是再好不過。解除勞動合同,代表着彼此雙方的勞動關係結束,發生侵害單方利益的時候,拿起法律武器維護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編建議可諮詢本站平台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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