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書丟了如何處理?
一、勞動合同解除書丟了如何處理?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失,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辦一份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一般用人單位都有存檔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1)試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的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3)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1)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2)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手續都辦好後,員工會拿到一張解除勞動合同書,這個材料是比較重要的,一旦丟失可能影響到失業金的領取。但是丟失也不是沒有辦法,可以回到原來單位,要求補辦,通常單位都存檔。對於單位不出具的,員工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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