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勞動合同續簽合同可以嗎?
一、哺乳期勞動合同續簽合同可以嗎?
哺乳期勞動合同是可以續簽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要到哺乳期結束才能終止,可以續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哺乳期有多長時間
一般情況下為一年。就是小孩子一週歲時止。如果是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可延長一至二個月。
有的職工擔心,休這麼長時間的產假,會被公司或單位解聘,或被單位扣發工資的。那麼,懷孕、產期、哺乳期的工資待遇有什麼規定呢?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職工嚴重違紀違法犯罪(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除外。
其次,工資方面,單位不得在三期內降低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係指標準工資,指排除獎金,各種津貼、補貼之外的工資。也就是説,單位最少不得少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也不等同於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三、哺乳期女職工被辭退可獲得補償嗎
哺乳期是女職工哺育嬰兒的時間,按照國家規定為一年。根據《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無權解除合同,如果合同還在履行期內,就算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也要等哺乳期期滿後才可以。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女方無過錯,醫院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醫院應根據其在醫院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因此應該發給女方六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婦女在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並且需要按照勞動合法法中規定的條款支付工資待遇,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相關規定來支付工資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的工資待遇,還可以進行司法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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