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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合同到期可以不續簽嗎?

現在經常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就是女職工尚處於哺乳期內,但此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卻已經到了期限,也就是説這個時候就會出現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那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在哺乳期合同到期可以不續簽嗎?要是你不清楚的話,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哺乳期合同到期可以不續簽嗎?

一、哺乳期合同到期可以不續簽嗎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國家規定哺乳期為一年。

單位不能不籤。勞動者拒籤的除外

二、哺乳期間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

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內懷孕或尚在產期、哺乳期的則可能因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為被用人單位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而且不用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女職工如有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或其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工懷孕、在產期或哺乳期的也不在保護之列。不過需要提醒用人單位的是首先單位要有規章制度,其次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並且勞動者已經學習並簽收了規章制度最後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關於“勞動者的哪些行為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詳細規定。這樣在女職工出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時用人單位就可以此依法辭退並通知該女職工。

3、有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行為。如果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的而且由於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4、兼職影響本職工作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使是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無條件的予以辭退。

5、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訂立勞動的合同。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不管是否是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單位都可以無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實這是可以的,但不續簽卻不允許出現在用人單位身上,也就是説不續簽只能是女職工自己做出的,此時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時候,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會終止。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