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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服務期的條款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規定服務期的條款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服務期的條款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一樣嗎?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存續的期限。而所謂的服務期主要是用人單位出資給勞動者提供專項的培訓,而要求勞動者在培訓結束以後必須保證在用人單位服務幾年。因此,兩者不一樣。一般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限有一下幾點區別:

1、 服務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項內容,是規定在勞動合同內的。服務期是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的條款之一,是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選擇適用的,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2、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決定在勞動合同中加入服務期條款,需注意的是這一條款的適用還有條件限制,不是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可以約定服務期條款,只有在規定的三種情況下才可以約定,即出資招用、出資培訓、或者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

3、 服務期不一定與勞動合同期一致,也不必然在簽定勞動合同的時候就約定。有時,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出資培訓或其他特殊待遇發生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可以在此之前或之後與員工作出服務期約定。因此服務期可能小於合同期,也可能等於或長於勞動合同期。

三、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特徵

勞動法律關係特徵:

1、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

2、勞動法律關係具有以國家意志為主導、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徵。

3、勞動法律關係是在社會勞動中形成和實現的。

服務期跟勞動合同的期限不是一回事,法律制度當中對服務期方面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公司隨意和職工索要不合理的違約金,另一方面也是要提醒職工,既然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就要嚴格的按照服務期協議當中的約定履行自己的職責。因為勞動關係當中的職責和義務也是相互的,法律的宗旨不是隻要求公司尊重員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