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止時間如何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中止時間如何規定的?
勞動法規政策對勞動合同中止期限沒有明確的規定,具體的中止期限需要根據中止的具體情形來判斷,不同的中止條件有不同的中止期限。
1、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中止的期限就是勞動者服兵役的時間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時間,如擔任專職工會幹部。依據《工會法》第15條和第18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止期限就是勞動者在工會任職的期限,一般為3年或5年。
2、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被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就是勞動合同中止的期限。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不可抗力存續的時間就是勞動合同中止的期限。如用人單位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其有關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的期限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期限。再如勞動者意外失蹤的,勞動者下落不明之日起到勞動者出現之日或者被宣告死亡這段時間,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期間。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中止勞動合同的,其中止的期限也應該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
二、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有哪些?
從時間來看,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一般有以下幾個:
1.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據《兵役法》第56條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
2.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如果勞動者被判犯罪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如用人單位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其有關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的期限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再如勞動者意外失蹤的,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因為勞動者意外失蹤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當勞動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勞動合同才終止。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勞動期限的中止時間,或者在建立勞動關係過程中,存在法定中止條件的也可以中止,具體勞動合同中止時間就是勞動合同由於約定的情形或者法定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的效力暫時停止的時間。中止時間結束,則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隨即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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