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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發出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發出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發出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本人,並由其本人在接收單上簽字,不能直接送達的,郵寄或者掛號送達,保留郵寄或者掛號的證明材料。

二、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應為用人單位做出決定的那一天,例如:通知書中一般都有類似的表達“公司決定於某年某月某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為公司做出決定之日。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辭退違紀職工生效時間的覆函》(勞辦發[1993]199號)中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辭退決定》在先,《辭退證明書》在後。因此,辭退違紀職工生效時間應從做出辭退決定之日起計算,並在《辭退證明書》中寫明。”而辭退通知書的送達時間為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被辭退的時間,如果勞動者對辭退通知不服,則雙方勞動爭議的發生之日為送達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第一條第二項關於“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規定,正説明了這一點。

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與送達時間的聯繫就在於:辭退通知書沒有送達,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只有送達之後,才有法律效力。

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為用人單位決定辭退勞動者的時間;送達時間為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被辭退的時間,也就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因此,不能把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與送達時間混為一談,否則會發生不公正的情況。

勞動合同是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勞動關係的非常重要的書面文件,對一個人的話,那麼解除或者終止的合同書,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發出,而且要由本人親自在相關的書面證據上簽字,這個具體的時間點是需要提前30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