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時間簽訂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時間簽訂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革新用工觀念,建立先訂合同後用工的習慣,最遲必須在1個月內訂立合同;
2、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拋棄雙方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觀念,也應當在1個月內訂立合同;
3、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保留相關證據,比如向勞動者送達簽訂合同通知書證據等,用人單位將不承擔法律風險。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可以概括為以下兩個階段:
第一步,由用人單位提出要約邀請,尋找並確定勞動者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四個步驟:
(一)公佈招工簡章或就業規則。公佈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招工條件,二是錄用後的權利義務。涉及招工的工種或崗位、招收的名額、招收對象及條件、招工地區或範圍、錄用後的工資、福利待遇、勞動保護條件和應遵守的單位規章制度等。從法律角度看,招工簡章或就業規則具有要約的法律效力。
(二)自願報名。勞動者根據招工條件結合自身的志願愛好,自願報名。根據我國勞動法規規定,單位招收職工,必須招收年滿16週歲的勞動者,特殊行業招收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時需要經過特殊審批。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自願報名應招,是對公佈內容的一種認可,表明願意在此基礎上與用人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
(三)全面考核。用人單位對報名的應招人員可以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具體考核內容可以根據生產或工作的性質和需要有所側重。例如,招收學徒工人,可以側重文化考核;招收技術工人,可以側重該工種的技能考核;招收繁重體力勞動者,可以側重身體素質的考核;招收初級技術工人。考核標準可以稍低;招收高級技術工人,考核標準可以稍高。
(四)擇優錄用。用人單位對應招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後,應嚴格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評判,不得徇私舞弊。對考核結果必須公開張榜,公佈擇優錄用人員,接受羣眾監督。
經過上述四個步驟,用人單位就能夠確定受要約人,即願意接、受用人單位條件並與該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於是進人第二階段。
第二步,簽訂勞動合同
也即完成要約和承諾的全過程。經過上一階段,受要約人確定後,即由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的草案,勞動者如果完全同意,即視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勞動者對勞動合同草案提出修改意見或要求增加新的內容,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雙方繼續經過新的要約一一再要約,反覆協商,直至最終達成一致的協議。
勞動合同書應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簽字(蓋章),並註明簽訂日期。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勞動合同的簽訂其實可以直接的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若是因為一些原因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也可以通過其他一些證明來進行佐證,就包括考勤記錄、工資條、工牌等等。當然,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開始就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利益的,此時我們如果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一定是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來簽訂的,注意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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