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如果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申訴,要求勞動行政保障部門監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補籤勞動合同之後,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工資期間至勞動合同補籤期間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拖欠工資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未簽訂勞動合同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這種行為是會讓勞動者的利益受到損失,只要一旦確定自己的權益就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不僅會承擔法律的責任還會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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