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人不願意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在實際生活中,有的勞動者由於個人原因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不願意參加社保的情況確實存在,法律、法規也賦予了用人單位因此而單方的權利,但是用人單位依然要盡到及時催告的義務,否則將承擔不利的後果,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但是無論哪一種情況,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用人單位都應當及時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同時,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的,勞動者不願意參加是違法的。
如果遷就了這種違法行為,要承擔違法責任,不僅要如數補繳,還要繳納滯納金等。有的企業認為是員工不願意籤勞動合同,與自己無關,這個時候企業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同時也可以逃避對員工的一些義務。其實,這樣的想法顯然是不對的。法律規定,即使是員工不願籤勞動合同,但企業如果不及時採取措施的話,仍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不管是作為勞動者來説,還是作為用人單位來講,都應當在雙方建立起事實勞動關係的一個月之內,簽訂好勞動合同。因為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明明可以簽訂,卻以各種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當用人單位要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勞動者也只能夠被解除並且拿不到任何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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